深圳特种兵债务公司(电话网站地址www.zgzwgs.com)提醒法官角度点评约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可以调整。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是否应该进行调整?。深圳特种兵要账公司总结由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提出调减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时,法院是可以给予审查并适当进行调整的。
衡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及是否应当调整,法院时以实际损失作为判断基础,这也符合我国对违约金采取的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立法原则。违约金的调整体现了法院对合同自由的干预,法院对不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不仅能体现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亦能使违约方从高额且不合理的违约金责任的束缚中解脱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