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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时间:2020-03-15

      法院诉讼要账时可能碰到公司借款丈夫担保,但公司未向妻子转过账的,不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深圳特种兵收账公司网站www.zgzwgs.com总结如下:
      案件裁判要旨回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回顾:涉及本案债务的《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为山东绿岛公司,借款金额为5000万元,借款用途为土地开发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2月24日。因《借款合同》的借款未全部清偿,故(2014)青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山东绿岛公司、宁兆绪、宁兆田在本判决生效后连带偿还陈建华剩余欠款3768万元及滞纳金30.5万元。章为真提交的《按账号查询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山东绿岛公司自借款后直至账面余额仅剩4635.63元期间,即2011年11月2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向章为真名下的账户转过任何款项。虽然,陈建华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提交能够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及本案事实,不能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深圳特种兵收账公司网站www.zgzwgs.com收集总结;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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