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17191213088(国内统一号码)(微信同号)

律师形象照

联系律师

    深圳特种兵债务资产管理法律

    手  机: 17191213088(国内统一号码)

    微  信: 17191213 088

    律  所:深圳特种兵债务事务所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 固定电话:0755-32818019

     

     

公司动态

时间:2021-06-23

        “唯一住房”不能执行的由来,深圳特种兵要账是查询过去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相信你一定听过这个说法。“唯一住房”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的大难题,很多法院都以执行房屋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为由拒绝进行执行,很多“老赖”也经常拿这个做挡箭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的出台,根据最新规定及司法实践的最新案例,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唯一住房”也可以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这种说法在社会上流传很广。但事实上,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规定过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时不能强制执行,上述说法源于2004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只是说“生活所必需的”并没有说“唯一一套”。“唯一”一套和“生活所必需的”是有很大区别的,只有一套不一定是“生活所必需的”,有两套房屋如果其抚养家属人数较多也可能是生活所必需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往往是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由于执行的标的物是房屋,要想以房屋对应的价值偿还债务,有个前提就是房屋一定要“变现”,而房屋变现有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根据上述“可以查封,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既然只能查封,不能“变现”,那结果就是执行不了,长此以往,“唯一一套房”不能强制执行的说法就流传开来了。
        《查扣冻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立足于以人为本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对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所享有的基本的生存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如何平衡生存权和债权的关系。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我国一贯重视对公民生存权的保护,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此都作出了相应规定。可见,生存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首要人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同时它又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的。而债权只是一种普通权利,是相对权。债权关系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社会基本秩序的前提下才能得到保护。因此,生存权高于一切,是其他权利存在的基础,生存权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在线咨询

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