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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种兵债务资产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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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时间:2019-08-27

       主张涉款项为合伙股金,但实际未成立合伙企业和未签订合伙协议,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参与经营的,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一方当事人主张案涉款项为合伙股金,但其未与对方当事人成立合伙企业,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等参与经营其业务的,其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合伙关系。
      对合伙关系的认定缺乏证据且不利于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原告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的,应尊重其选择。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成立个人合伙关系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合伙关系的认定亦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原告一审即以借贷关系提起诉讼并提交借款书、借据、汇款凭证等为据的,法院应当尊重原告对自身权益救济方式的选择。一方提供的收据证明支付款项为投资款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交的涉案收据有投资的记载,可以证明其投入款项的性质是投资款而非借款,且有证人证言相互印证,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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