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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时间:2019-07-14

     不要忽略刑事案件的37天“黄金救援期”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其亲友首先想到的是托各种“关系”而不是咨询律师。直到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羁押了很久,即将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已经被批准逮捕了之后,才想到要找个律师。说起来很无奈,国民的这种观点很大程度上是受了香港电视剧的影响。在电视剧里,律师总是在法庭上与控方争辩地唾沫横飞,甚至出其不意地在关键时刻提交新证据,使控方哑口无言,最终法官一锤定音判嫌疑人无罪释放。这种情节往往误导不懂中国法律的民众们,让他们认为扭转案件结果的关键是在法庭上,律师的作用也主要体现在法庭上,太早请律师没有必要。
      事实并非如此,香港因历史原因,其刑事诉讼与大陆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模式。在大陆,逮捕前的37天才是使犯罪嫌疑人“依法脱罪”的最佳黄金救援期。
     逮捕前37天的重要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四个阶段,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理论上被认定为无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庭审阶段才是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环节。某些案子,在庭审前因经过控辩审三方的反复沟通、交涉其实就已经有了结果。因此,决定胜负的往往不在于交锋而在于其前期准备。事实上,办案部门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时的罪与非罪。
     1、那为什么说是37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拘留后的羁押期限最多37天。37天由此而来。
     2、刑案收集证据的规律决定逮捕前37天的“抗辩”格外重要:刑事诉讼的过程围绕着证据展开,大多数证据材料都在侦查阶段收集。侦查阶段涉及到立案、拘留、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环节,这几个环节对证据的要求依次递增。其中,立案对证据的要求是足以让侦查部门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拘留的证据是使侦查部门认为犯罪事实极有可能是该人所为;逮捕则不仅需要有证据显示该人极可能实施了犯罪,还需要这些证据中已有重要证据核实无误;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需要同时具备“认定的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等要点。
                        
      因此,侦查部门在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时需要有已查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提请批准逮捕前的30天拘留期限,对他们而言就是收集证据最关键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如果收集到关键证据能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则这个案子就离定罪进了一大步。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与外界断了联系,信息无法交换,兼之普通民众对公安机关等公权部门具有天然的敬畏心理,在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时往往会惊慌失措。如果此时侦查人员稍加引导,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作出与事实不符、对自己不利的陈述。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不懂法律,不知道自己享有何种权利,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这些权利,因此如果在被拘留初期没有与辩护律师会见,没有得到法律帮助,就不知道在陈述时如何有针对性地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为日后争取无罪或者罪轻留下了巨大的隐患。
      综合上述几点,在逮捕前37天就开始紧锣密鼓地做好充分准备,此时侦查机关也刚刚开始搜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利于己的口供相对较少,案件还只是雏形。此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律师的帮助下充分准备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抓住案件的关键之处,进行符合客观事实又有利于自己的辩解,则无罪的可能性就加大。再加上律师与侦查机关进行有效沟通,进行“初步辩护”,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决定不报捕,或者报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所以说,逮捕前37天很关键,是刑事案件的“救援黄金期”,这几天多做工作比在之后努力“辩护”要省时省力得多。犯罪嫌疑人早点恢复自由,可以少受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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