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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6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实务认定:之前本站文章“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界分”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表现形式”,看出对于实务中如何区分投资与借贷,如何认定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行为,可以从最高院的两个案例切入分析:
    法院在认定案涉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名为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时,都遵循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投资关系本质,并根据是否存在固定收取收益行为、投资人是否实际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是否履行法定出资或者入伙程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在涉案合同被法院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之后,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合同来处理,在借贷合同并无《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且并无其他效力瑕疵时,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合同原本对于投资本金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本金的约定,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应视为对于借款利息的约定。但是,由于涉案合同原以投资合同为名,其对于固定收益的约定可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在按照借款合同关系处理时应当将之还原至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
     综上,本所基于实务经验提出如下风险,供读者考量:出资人的投资,虽然名为投资但实为借贷的,出资人在主张权利时,必须选择正确的法律关系,否则可能存在被法院驳回的风险。也就是说,如果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必须按民间借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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