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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8-27

     今天给大家说说有争议的合伙金法律是怎样区分认定的:
     1 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和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借贷关系。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和资金拆借合同从法律要件上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双方不是借贷关系,不仅应证明与对方存在合伙关系,还要证明其与对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主张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应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伙关系。
     2 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合伙经营,并按期给付投资方利息,而投资一方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的,认定为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因做生意缺乏资金,要求另一方投资。双方在收条中约定合伙做生意,并按约定付给投资方利息,而投资一方只投资,不参与经营,也不参与利润平均分配。该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故该收条的约定名为合伙投资实为借贷。
     3 一方提供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主张存在合伙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间借贷关系。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与对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该欠条和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可以认定为有效的借款债权凭证,并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存在合伙关系,但不能提供有关合伙协议等合伙关系的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的,其主张不能成立。
     4 一方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支付款项为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但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对于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应属借款关系的主要内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股东协议书》虽不能完全证明案涉款项就是合伙投资款,但存在合伙关系得到了对方的认可。由此可见,案涉款项为合伙投资款的抗辩理由,相较主张案涉款项为借款的理由合理。若主张案涉款项属于借款的一方不能进一步举证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5 一方当事人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证明成立合伙关系,对方未能提供借据或利息约定等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案例要旨:双方当事人就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产生争议时,主张成立合伙关系的一方提供投资协议、投资明细、投资汇款等证据予以证明,对方未能提供借据或利息约定等证据证明双方为借贷关系的,应认定成立合伙关系。
    6 签订合伙协议是为了保证债权得以清偿的,应认定为成立借贷关系;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在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此协议直到一方清偿另一方债务时,中止失效”的,是为了保证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得以清偿,表明双方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合伙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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