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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时间:2020-02-06

     法院诉讼要账时注意要合理确定诉讼标的额,减少预交诉讼费及可能承担的败诉部分的诉讼费用,诉讼费并非一律由被告承担,如果原告起诉的标的额超过法院最后确认的数额,那么对于超过法院确认部分的诉讼费用则由原告承担。因此深圳特种兵债务管理公司(网址www.zgzwgs.com)提示原告起诉时应合理确认诉讼标的额,并非“诉讼标的额越大越好”。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二)申请保全措施……”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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